2)第18章_民国宋二小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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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罗平又问:“当晚,六点到八点半这段时间,有几个人回宿舍。”

  女工说:“我看到一个人回女生宿舍,就是孙敏芝。”

  “你确定没有其她人回来过?”

  “确定,我从六点开始洗衣服,一直洗到宿舍出事了,我才停下来。”

  罗平朝审判长说;“我问完了。”

  轮到被告律师问话,孙敏芝的律师问;“你看到被告孙敏芝几点从水房经过?”

  “大概六点半左右。”

  “你在回忆一下,被告孙敏芝几点离开。”

  “七点,不到七点。”

  “你怎么记得这么清楚不到七点钟。”

  “走廊座钟响了报时,我知道七点了。”

  “就是说被告走后,座钟报时七点整?”

  “是”

  “被告走后多久,你听见七点报时?”

  “刚离开。”

  两个证人的证词时间上有出入。

  前一个证人女生提供的证词,无法提供准确的时间,女佣只对被告离开时的时间大致确定,所以,两人证词时间上的误差,警察断案的合理范围之内。

  接下来警方法医出庭,又出示化验结果,说;“可以确定死者乃死于氰.化钾中毒,死者喝水的杯子里有残留的氰.化钾,杯盖留有凶手指纹,经过比对,指纹乃是被告孙敏芝的指纹。

  法医话音刚落,被告席上突然传来孙敏芝激动地大喊,“有人陷害我,我没有投.毒。”审判长严肃地警告道;“被告注意你的情绪。”

  孙敏芝的律师安抚地示意,“被告孙敏芝,冷静,你回答我几个问题。”

  孙敏芝渐渐安静下来,律师问:“你回宿舍取东西,碰过宿舍里别的东西了吗?”

  孙敏芝摇摇头,“没有,我到自己的床铺,拿东西就走了。”

  “你恨死者吗?”

  法庭内外鸦雀无声,孙敏芝低头,所有人的目光都盯着她,等待听她的回答。

  半天,她抬起头,恢复平静,说;“她诬陷我偷同学钢笔,我恨过她,可我从没有害过人,毕竟是一条人命。”

  宋凤宁听孙敏芝说这番话,她是相信的。

  可是所有人证物证,对孙敏芝极其不利。

  最后结案陈词,孙敏芝的辩护律师总结发言,“被告是个单纯的学生,被告的人品街坊邻居可以作证,仅仅凭着水杯的指纹判定被告就是凶手,证据不足。”

  又提出几点质疑,“第一,被告投毒的氰.化钾是从何处取得?事后警察搜查被告的东西,没有发现有氰.化钾,第二,如果是被告下毒,被告早有预谋,有充足的时间把留下的指纹清除掉,不会把指纹留在水杯上。”

  律师提出的确实是本案的疑点。

  警察局探长罗平回答:“我们查了所有药铺,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线索,被告跟死者早就不合,预谋杀人也可能很久了,药铺只能查近期的,至于被告没有消除作案时留下的痕迹,可能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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